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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耀
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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