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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甲 ○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三四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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