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甲○○○○○○○○
LOUIS V
代 表 人 廖志遠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八七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法 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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