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交他,8,200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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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他字第8號
聲請人
即異議人 乙○○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未准易科罰金,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94年度執字第4469號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按受刑人甲○○係聲請人之配偶,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中交簡上字第一八四七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經受刑人提出上訴,經本院合議庭以九十四年度中交簡上字第一二四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執字第四四六九號執行命令,竟未獲准易科罰金,逕受台中監獄執行,造成受刑人公司、家庭失据,認檢察官之指揮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乙○○為受刑人甲○○之配偶,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佐,而受刑人甲○○經本院台中簡易庭以九十三年度中交簡字第一八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並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廿四日以九十四年度中交簡上字第一二四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亦經本院調閱上開判決核閱屬實。

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十日以中院清刑通94交他8字第四九四五四號函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表示意見結果,該署以受刑人甲○○以三次犯酒後駕車,未發監執行,不足以收矯治之效,因而不准易科罰金,有聲請易科罰金審核表一份附卷可佐,本院審核其指揮執行,乃檢察官依職權行使,其執行之指揮,尚無不當之處,聲請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本件係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八六條規定,由法院獨任法官裁定為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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