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交附民,155,2005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附民字第15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男 25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一九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法 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4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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