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撤緩,100,200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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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男 27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以九十一年度中交簡字第二0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確定。

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四日,以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已於九十四年六月六日確定,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鍾堯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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