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撤緩,103,200507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男 27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贓物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投刑簡字第58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五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確定在案,嗣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更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七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四年六月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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