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撤緩,104,200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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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訴字第7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判決(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0號),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

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向前回溯一百二十小時內某時許起至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向前回溯一百二十小時內某時許止),復分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六月三日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六0三、二七七六、二九二七號起訴在案,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二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尚無不合,與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炫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錦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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