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撤緩,106,2005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739號、94年度執字第7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傷害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

其於緩刑期內之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豐交簡字第二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已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思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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