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撤緩,90,2005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男 37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O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O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確定。

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五日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一七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駁回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前開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 良 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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