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撤緩,92,2005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男 51歲
六九巷二四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交簡字第82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12月27日以93年度竹交簡字第820號93年度速偵字第1006號),判處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

惟受刑人經傳喚、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保護管束,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規定,情節重大,爰依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右開聲請意旨,經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執保助字第12號卷宗審核後,認合法適當,應撤銷其緩刑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莊深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