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撤緩,93,2005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男 23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四○號、九十四年度執字第六七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冠均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五年,於九十年六月六日確定在案(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四六號)。

惟受刑人於緩刑期滿前即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復更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三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已於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曾冠均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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