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撤緩,95,2005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九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一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判決(九十三年易字第一一一八號),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

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十月,定執行刑一年(九十四年訴字第一一九九號),並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松 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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