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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臺中簡易庭91年度中簡字第146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509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91年10月4日以91年度中簡字第1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於91年11月12日確定。
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3年6月1日復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4年2月25日以93年度易字第27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4年4月19日以94年度上易字第4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本院核閱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8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 芳 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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