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易,1088,2005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0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一八七八號),經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而移送前來(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三八二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九十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另於同年,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四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前開二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五日以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三八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同執行完畢;

復於九十三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豐原簡易庭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七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執行完畢。

惟甲○○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四年五月九日十七時五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三之一號乙○○(起訴書誤載為潘鐸崴)工地處,竊取乙○○所有之鐵條九十五條(價值約新台幣【下同】三千元),得手後逃離現場,行至臺中縣豐原市○○路與大豐路口時,隨即為警攔檢查獲。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指訴之情節相符(見偵查卷第十八、十九頁),且有贓證物認領保管單一紙、現場照片四張及社口派出所偵辦刑案現場圖一紙(見偵查卷第二八、三十至三三頁)在卷可資佐證,是認被告甲○○之自白與事證相符,堪予採信,被告之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甲○○曾於九十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另於同年,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四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前開二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五日以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三八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同執行完畢;

復於九十三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豐原簡易庭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七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素行不佳,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為貪圖不法利益、犯罪之手段,本件被告所為竊盜犯行之次數與所竊物品價值之犯罪所生危害,兼衡酌其犯後對案情供認無隱,尚見悔意之犯罪後態度及被害人乙○○已將被竊物品領回,有前開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公訴蒞庭檢察官雖請求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惟本院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情節(包含竊取之次數僅有一次、使用之手段尚稱平和與竊取所得財物之價值為三千元,尚非至鉅)、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及被告前因竊盜罪經法院判決確定與執行之情形(因二案分別處有期徒刑六月、二月),認被告尚難謂係屬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竊盜罪為業之人,且對被告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應已足收懲警之效,是本件尚無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被告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 兆 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孫 立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