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易,1187,2005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一八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三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七六八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十八時十五分許,至臺中縣新社鄉○○街○段十五號前,處理其妻張洋騎機車不慎擦撞黃蘇一耕停放在路旁大貨車之車禍時,因一時心急情緒激動,遂以右腳踹踢黃蘇一耕之左腹部,在場處理該件車禍正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甲○○見狀,即予以制止並將乙○○拉開,乙○○被拉開後極為不滿,乃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以「幹你娘」、「你警察很大啊」、「現在是看你穿制服而已,等你脫下制服來單挑」等詞,辱罵甲○○。

(甲○○未另告訴妨害名譽)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黃蘇一耕及在場目睹親聞之邱順南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甲○○製作之職務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幹你娘」,係屬粗鄙之穢詞,「你警察很大啊」、「現在是看你穿制服而已,等你脫下制服來單挑」,係輕視警察職務之詞,用以罵人,均足使人感覺難堪受辱。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爰審酌被告犯後坦認所為態度良好,已當庭向甲○○警員致歉並表示悔意,情節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係因心急其妻車禍受傷情緒失控而為本犯行,且素行良好並無前科(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科紀錄表),尚非屬惡質之輩,故本院認科處被告前揭刑罰,已足收懲儆之效,起訴檢察官請求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顯屬過重,難以憑採,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李秋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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