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易,828,2005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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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8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八二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八二八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惟因被告甲○○未照協商合意之內容按期履行,被告甲○○既未賠償被害人乙○○之損害,而與被害人乙○○達成和解,則公訴人與被告甲○○原先達成之協商合意內容,就同意給予緩刑之宣告部分,顯有不當亦失公平,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巫淑芳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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