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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8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豐原簡易庭認為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簽移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巫淑芳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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