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1129,2005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三
具 保 人 甲○○ 男 二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二一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黃炫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錦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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