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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押)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訊問後,認其涉有該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而有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裁定自是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三月。
茲被告上開應予羈押之原因,經本院覆核卷內所有一切情狀後,認為依然存在,且不能以具保代之,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莊深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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