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1460,200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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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47歲
十二樓之二
選任辯護人 張皓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0952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輸入偽藥,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威而鋼 (VIAGRA)及犀利士 (Cialis)藥品,分別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稱輝瑞公司)、美商禮來有限公司(下稱禮來公司)所生產經銷之藥品。

且明知附表二所示之「VIAGRA」、「CIALIS」等商標圖樣,分別係輝瑞公司、禮來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註冊號數、指定使用之商品及專用期限詳如附表二所示),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

其未經各該商標專用權公司之許可或授權,竟意圖販賣,於九十三年五月間某日,在大陸地區廈門市○○○路一二八號情趣商品店,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黃姓成年男子,以威而鋼每罐新臺幣(下同)八百三十元(每罐三十粒裝),犀利士每盒四百元(每盒四粒裝)價格,購買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仿冒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威而鋼三罐,及使用近似註冊商標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犀利士二盒後,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而將上開未經核淮之藥品,擅自攜帶回臺灣,而輸入前揭偽藥。

其後在臺中市某處印製「金玉堂中西藥批發」廣告對外發送,欲以威而鋼每罐三千元至六千元不等、犀利士每盒六百元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之人。

嗣為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在臺中市○○區○○路一段三十巷十五號十二樓之一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之仿冒威而鋼藥品一瓶、散裝威而鋼藥品五顆、犀利士一盒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偵查中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告訴人輝瑞公司代理人劉騰遠律師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述。

(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

(四)告訴人輝瑞公司所出具之真仿鑑定分析檢驗報告、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聲明書各一份、現場照片七張、扣案之仿冒威而鋼、犀利士商品照片二張、商標註冊證三張、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藥檢壹字第○九四九四○二二一一號函、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衛署藥字第○九四○○一○一四六號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一)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之宣告。

(二)被告分別支付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臺中市分事務所、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臺中縣分事務所、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臺中分會各五萬元。

四、經查:

(一)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二)被告所購買輸入之前揭使用近似註冊商標之偽藥犀利士藥品,所涉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犯行部分,雖未據公訴人提起公訴,然與已起訴之輸入偽藥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又前揭被告所購入之威而鋼、犀利士等藥品,並非輝瑞公司、禮來公司所生產或授權生產之藥品,有告訴人輝瑞公司所出具之真仿鑑定分析檢驗報告、臺灣禮來股份公司所出具之鑑定聲明書各一份在卷可參,自屬藥事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併此敘明。

(三)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威而鋼、犀利士藥品,係被告違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業已審認如前,爰依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沒收之。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四至六所示之名片、價目表,係被告所有,用供犯罪所用之物品,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至扣案之被告存摺、通訊錄、雜記等物品,雖係被告所有,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該等物品與本罪無涉,且本院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該等物品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是就此部分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末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六、附記事項:被告願支付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臺中市分事務所、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臺中縣分事務所、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臺中分會各五萬元。

七、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 麗 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
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一、仿冒威而鋼一瓶
二、仿冒犀利士一盒
三、散裝威而鋼藥丸五顆
四、金玉堂中西藥批發價目表三張
五、甲○○名片二盒
六、甲○○名片資料五張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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