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1481,2005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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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具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

一、一一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指定以新臺幣一萬元具保,並由被告即具保人甲○○自行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嗣經本院依法傳喚被告應於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準備程序期日到場,否則沒入保證金。

惟被告屆期並未到場,且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能拘提到案。

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爰將被告即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劉 錫 賢
法 官黃 松 竹
法 官何 世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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