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1748,2005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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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一時昏智,誤蹈法網。又因雙親年邁,身體不適,無謀生能力,家中生計顯見肘襟,頓失支柱,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本案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裁定並執行羈押。

嗣經被告與檢察官為認罪協商後,業經本院於同年七月八日為協商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在案。

本院因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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