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1748,200507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補記載「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部分,應予更正補充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