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1754,200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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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7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23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57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注射針筒貳支、杓子壹支、空袋壹個均沒收;

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吸食器壹組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注射針筒貳支、杓子壹支、空袋壹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犯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甫於民國94年2月4日執行完畢。

又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甫於93年2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219號為不起訴處分。

詎仍不知戒絕,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4年2月8日、9日左右某時許起至94年3月5日17、18時許止,連續在臺中市○區○○路1段1之7號17樓11室友人家中或臺中市○區○○路229巷5號5樓之3住處,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施用頻率約1天2次;

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4年2月初某日某時許起至94年3月3日某時許止,連續在臺中市○區○○路1段1之7號17樓11室朋友家,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點火燒烤使其產生白色煙霧施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施用頻率約2天1次。

嗣為警於94年3月6日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1段1之7號17樓11室前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2支、杓子1支、空袋1個及其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組。

二、案經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係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偵卷第60頁)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杓子1支、空袋1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甫於93年2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219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

其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各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又查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前因犯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甫於94年2月4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二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分別遞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猶施用毒品不輟,與施用毒品除戕害自身健康外,併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及其施用之期間、次數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杓子1支、空袋1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 逸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謝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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