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1920,200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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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九三號)及移
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0三六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海洛因壹小包(毛重零點柒壹公克)、羼有海洛因之香煙貳拾支沒收銷燬之;

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海洛因壹小包(毛重零點柒壹公克)、羼有海洛因之香煙貳拾支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八月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

復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八二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連續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依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自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九十年一月六日強制戒治期滿,期間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停止戒治),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嗣經撤銷上開假釋並接續執行,而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入監執行,於九十年九月七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假釋期滿未被撤銷而執行完畢。

而被告又於九十三年十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

復另行起意,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街一四一之四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羼入香煙內點火吸用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約每日三、四次。

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晚間七許止,在臺中市朋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管燒烤吸取煙氣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約半個月施用一次。

嗣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晚間十一時許,經警在臺中市○○區○○路二二五巷十七號十二樓之三查獲;

復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凌晨零時四十五分許,在彰化縣田中鎮○○路○段東源活動中心前查獲,並扣得羼有海洛因之香煙三支;

再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十一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街一四一之四號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一小包(毛重0.七一公克)、羼有海洛因之香煙十七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由意志者;

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聲請以協商判決者;

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右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 童貴三
法 官 陳 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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