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1939,200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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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9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二九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癸○○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上網連線至雅虎奇摩網站申請之帳號「r3rlin655」、「q68623」二電子郵件信箱,再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平台上,刊登販售電腦記憶體、硬碟之商品廣告,向不特定之消費者展示上開物品標售,自申請拍賣帳號以降之信用紀錄堪稱良好。

詎癸○○因積欠債務,經濟拮據,明知其已無資力購進電腦記憶體、硬碟等貨品以供出售,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自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同年月十八日止,利用前開二個拍賣網站平台,張貼拍賣「【Kignston金士頓DDR-400 512MB RAM】聯強代理全新品~~~舊客戶購買本賣場商品一律打9折大回饋!!」、「【Kignston金士頓DDR-400 512MB RAM】聯強代理全新品2條合賣$5099~挑戰最低價」、「全新未拆封MAXTOR 80G 7200轉 2M液態~~超低價2顆合賣4100」、「全新seagate(ST380011A/P)80G硬碟大降價~~~每顆賣-1950元~~」之廣告,佯稱其尚有貨品可供出貨,其待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之B○○等買家得標後,癸○○即以「r3rlin655@yahoo‧com‧tw」、「q68623@yahoo‧com‧tw」之電子郵件信箱及0000000000之易付卡門號與各該買家聯絡,要對方先行匯款至其所有太平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並言明於三天內以宅配交貨,致如附表所示之B○○等人陷於錯誤,以為癸○○確有如拍賣網站上所示之商品可供交貨,因而依癸○○所示,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匯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癸○○前揭太平市農會之帳戶,以此方式牟利,恃此為生,而以之為常業;

嗣經如附表所示之B○○依約付款,卻遲未收受癸○○承諾交付之貨物後,發覺有異,再聯絡癸○○留存之行動電話,因關機無法聯繫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癸○○固坦言於雅虎奇摩網站申請如事實欄所示二帳號後,再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平台上,刊登販售電腦記憶體、硬碟之商品廣告,且於收受如附表所示被害人B○○等所匯入之貨款後,未依約交付貨品予被害人B○○等各節,惟矢口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先辯稱:他在雅虎奇摩拍賣網上拍賣電腦記憶體、硬碟等相關3C商品已一年多,他進貨的管道有臺中市○○路的NOVA資訊廣場內商家,並利用網路刊登收購訊息,他並非沒有貨物,但實在是財務上發生困難,才無法交貨,他絕非惡意欺騙被害人,如存心要騙人,就不會在居住地上網,更不會以自己的帳戶為匯款帳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二七至二九、三三頁),嗣辯稱:他在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時就發生債務問題,他原本欲調貨,因友人欠他的錢無法償還,導致他無法調貨,他在收受被害人B○○等人之匯款後,曾積極的調貨,但廠商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告訴他貨品都送至臺北市○○路的光華商場,沒有貨可以給他,所以連貨都調不出來,他要退錢也不知道怎麼退,又因本身遭通緝,所以關機避不處理,至於被害人B○○等所交付之貨款,他是將之交予先前交易的廠商以支付未清之貨款約二、三十萬元、供生活花費及朋友借調二十萬元左右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七一、七三、七六至七八、八五頁),再改稱:案發當時,他手上是有貨,但至多僅能供應四分之一的客戶,之所以未交付貨物,是因被害人等在網站上稱業已報警處理,畏懼之下始未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七九頁),經查: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B○○、E○○、戌○○、寅○○、卯○○、玄○○、辛○○、M○○、F○○、黃○○、L○○、壬○○、巳○○、C○○、辰○○、G○○、申○○、己○○、亥○○、甲○○、乙○○、丙○○、丁○○、戊○○、庚○○、丑○○、未○○、N○○、天○○、地○○、宇○○、宙○○、A○○、D○○、I○○、J○○、酉○○、H○○、午○○、子○○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述明確,並有雅虎奇摩拍賣網站、電子信箱網頁內容翻拍畫面、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明細表、被害人戌○○、辛○○、L○○、丙○○、戊○○、天○○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影本、被害人寅○○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被害人玄○○以其妻王雅慧帳戶提款之存簿紀錄、被害人M○○聯信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影本、被害人黃○○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影本、被害人壬○○以其弟之女友楊熨秋之帳戶轉帳之萬泰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內頁影本、邱吉慶土地銀行存簿內頁影本、C○○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資料、辰○○匯豐網路銀行轉帳交易資料及臺中商業銀行入戶電匯通知單、被害人劉志亮土地銀行存簿內頁影本、被害人柳攸褕臺灣企銀存款存摺內頁影本、被害人林欣蔚以弟妹陳秋足跟行轉帳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影本、被害人乙○○土地銀行存款存摺內頁影本、被害人庚○○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影本、被害人丑○○玉山銀行存摺內頁影本、被害人N○○汐止龍安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被害人地○○第一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影本、被害人宙○○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影本、被害人A○○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款存摺、被害人D○○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影本、被害人J○○第一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影本、被害人酉○○安泰商業銀行存摺內影本、被害人H○○華僑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內頁影本、太平農會九十三牛三月十二日中太農信字第九三一○○四七號函文所附癸○○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臺中縣太平市農會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被告癸○○在臺中縣太平市農會提款畫面、被告癸○○向雅虎奇摩拍賣網申請之r3rlin655、q68623二帳戶之基本資料、被告癸○○使用電腦上線之IP位置資料等資料在卷可憑(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二九四號偵查卷【一】、【二】)。

(二)被害人辛○○於本院審理時指稱:他會向被告癸○○購買記憶體及硬碟,是因被告癸○○之前的交易紀錄良好,他在本案向被告癸○○購買了二次貨品,第一次他匯了一萬八千五百元後,被告癸○○向他佯稱貨品已經寄出,隔了幾天又再匯款給被告癸○○,被告癸○○又謊稱存貨充足,在竹科有包一家公司的電腦週邊商品,新、舊貨會一起到,才不疑有他的匯第二次款項給被告癸○○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三七頁);

另被害人寅○○則於本院陳稱:被告癸○○說他有幫人家處理一批貨,貨源充足,所以他除原本購買的二支記憶體外,又加買了二支,一共匯了一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三八頁);

又被害人黃○○則稱:被告癸○○向他稱是在新竹科學園區工作,有一批貨,貨源十分充足,在本案發生前有與被告癸○○交易過一次,被告癸○○當時有如期交貨,但第二次他再下單後,被告癸○○有向他催款二、三天,他是在經被告癸○○催款後始匯款,但之後就再也聯絡不到被告癸○○,被告癸○○也未交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三八、八一頁);

被害人F○○則稱:他是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十七日下標,在匯款前他有與被告癸○○確認,他打電話給被告,被告向他稱出貨並無問題,他才依約付款,但他轉完帳五分鐘後,再與被告癸○○聯絡,被告癸○○就關機等語(見本院卷【一】第八十、八一頁)。

被告癸○○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本案案發時,他手邊仍有貨品,但僅能提供給四分之一的客戶云云,惟衡情,本件被害人等分別係自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同年月十八日間,匯款予被告癸○○,此際被告癸○○若仍有存貨,自應依約寄送貨品至下單之買家,即便貨品不足,亦應先供貨予九十三年二月十四、十五日匯款購買之被害人林景崧、巳○○、亥○○、G○○、A○○等人,然被告癸○○均未履約交貨,且被告癸○○分別於偵查中自承:他已將收到的貨款拿去自行花用及償債,已無力資付貨款,所以無法將貨品交給買家等語(見前開偵查卷【二】第六頁),又於本院審理時稱:他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時就發生債務問題後,即無法調貨,直至同年月十八日止,他仍無法調出貨來,無法交貨,且因資金調度出了問題,故不知如何退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七一、七六、七七頁),是認被告癸○○於本案案發當時應無貨品可供交付予被害人等,被告癸○○所稱其仍有存貨之辯詞,顯屬虛妄,委無可採。

(三)本件參以被告癸○○所稱:他的銷售模式,一般而言若資金充裕,他會一次進大量的貨品,倘資金吃緊,就會等到買家下單匯款後,再拿貨款去購買,隔天寄貨,第三天客戶就會收到貨品等語(見本院卷【一】第六八頁),再以被告癸○○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即呈現資金調度困難之窘境(見本院卷【一】第七一頁),依其交易常態,自應持其所收之貨款向廠商購貨以交付予被害人B○○等,惟被告癸○○竟將被害人B○○等人所交付之貨款用以償付前積欠之債務,且在明知無商品可供出貨之情形下,仍持續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至同年月十八日在上開網址刊登銷售廣告,又於各該廣告中均佯示尚餘存商品之數量,使被害人B○○等買家誤信尚有存貨,復催促被害人黃○○儘速匯款,繼而於被害人辛○○、寅○○、黃○○、F○○等人以電話確認後,再度謊稱貨源充足,供貨無虞之錯誤訊息,等待下標之買家均依約匯款後,旋即避不處理,誠堪認被告癸○○確有詐取被害人B○○等人財物之舉措。

(四)按以刑法上詐欺罪之立法意旨,係以禁止於經濟行為中使用不當之方法得利為規範目的,而經濟行為亦因其行為本質及類型,於交易領域中有其特有之行為特性,法律原則上應保障交易之秩序,被告癸○○固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上網連線至雅虎奇摩網站申請之帳號「r3rlin655」、「q68623」二電子郵件信箱,並於奇摩拍賣網上刊登廣告以來,其交易信用堪稱良好,有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雅虎(九四)字第○三一○號函所附會員帳號r3rlin655及q68623於本公司拍賣平台自申請帳號起之交易往來紀錄可資佐憑;

惟其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至同年月十八日止,在網路上刊登廣告之際,佯示存貨數量,使用詐騙手段,讓被害人B○○等人對被告癸○○之給付貨品能力等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又被告癸○○既在已無資力購貨之情況下,將被害人B○○等人所交付之貨款挪為他用,足徵其自始抱著將來不履行契約之意思,先行收得被害人之給付,卻無意履行依契約所應為之對價給付,從而,被告癸○○詐欺取財之犯行,已稽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二、按刑法所謂「常業」,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言,至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惟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經查被告癸○○已自承因案遭通緝,在外的生活是靠網路買賣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七一頁),足見被告癸○○確以網路交易為經濟生活之來源,且有藉此為業之犯意,是以核被告癸○○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

爰審酌被告癸○○於八十九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四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另於九十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一號上訴駁回確定,前開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目前仍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紙在卷足參,雖其所為不構成累犯,惟足稽被告素行不良,,且被告癸○○正值盛年,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以詐術向如附表所示被害人B○○等四十人騙取貨款,拒不交付貨品,以此謀取不法利益,破壞交易秩序,又其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與被害人B○○四十等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被告所持以詐騙被害人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未據扣案,且無證據足認尚存,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K○○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劉 兆 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孫 立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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