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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9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1歲
即具保人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交保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黃家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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