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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1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併案部分應行調查,爰命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一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九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思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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