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2148,2005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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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0八六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五七七八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一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其後復於九十一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六三五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依同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九五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強制戒治期滿三月後,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經同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三四九五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七月六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釋放,另甲○○前揭施用毒品部分,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0二號提起公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而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以內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某時,在其位於臺中市○○○○街一五八號之住處,以將海洛因置於注射針筒中施打身體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

嗣為警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在前揭住處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一支,始獲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次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被告所有,供施用海洛因之注射針筒一支扣案足憑,而被告為警查獲後,經警採尿送驗之結果,確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之陽性反應,復有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彰化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一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其後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依同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九五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強制戒治期滿三月後,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再經同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三四九五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七月六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被告於前案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行施用毒品,依法應予論科。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其因施用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0二號提起公訴,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業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猶再施用毒品不輟,顯見其毒癮非淺,施用毒品除戕害自身健康外,對社會秩序亦產生不良影響,惟其本案僅施用一次,且自始均供認犯行,顯然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係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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