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2251,200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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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3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一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業已逃匿,並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因另案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此有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存卷足參,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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