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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5歲
選任辯護人 黃怡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 逸 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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