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657,200507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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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19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五月十八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茲本院開庭訊問被告甲○○後,認被告甲○○犯罪嫌疑仍屬重大,故認上開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陳 可 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 慶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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