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699,200507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2月22日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5月22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7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林慧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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