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735,2005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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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押)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再於同年五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郭妙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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