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899,200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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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1歲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交保釋放。

二、茲因被告甲○○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家 慧
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黃 炫 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美 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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