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緝,240,200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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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緝字第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五日經本院執行羈押。

經本院審理後,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羈押。

二、又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另案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非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一一號案件審理中另行諭知羈押,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陳 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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