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緝,251,200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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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緝字第251號
公 訴 人 丙○○
公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列舉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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