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附民,126,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簡上字第一六一號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十萬元。其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電腦使用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是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魏宏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