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附民,160,200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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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之一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九十四年度簡上緝字第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陳 如 玲
法 官 曾 佩 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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