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附民,210,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21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中簡上字第三六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郭瑞祥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黃家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美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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