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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男 65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鍾堯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泰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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