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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許旭聖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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