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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23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 光 國
法 官 鍾 堯 航
法 官 吳 崇 道
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柳 寶 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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