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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八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二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之陳述:如附件一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之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被告之陳述:如附件二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影本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自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魏宏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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