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附民緝,12,200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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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四年度附民緝字第一二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縣甲○○○○
代 表 人 林仲春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律師
被 告 乙○○ 男 四
右列當事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九十四年度自緝字第二○一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百六十萬元及自九十年五月八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被告乙○○與童沛綺謀議共同侵占原告之存款及現金共六百六十萬元,爰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與童沛綺連帶賠償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侵占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鄧敏雄
法 官 戴博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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