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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8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方渝原名劉秀珠.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6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劉方渝(原名劉秀珠)關於「民國45年10月2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45年10月26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原名為劉秀珠於民國95年7 月20日更名為劉方渝(惟於97年8 月25日再更名為劉秀珠,有個人姓名原姓名更改資料可憑),而本件於96年4 月27日所為之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呂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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