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7,中簡,1012,200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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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0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88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將第2、3行「沿臺中市○區○村路由南往北方向(即由福南街往南平路方向)直行」,更正為「沿臺中市○○街由南往北行駛」,並將第9 、10行「沿臺中市○區○村路西往東方向由和昌街往五權南路行駛而至」,更正為「沿臺中市○○街由西往東行駛」外,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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