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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2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敘明具體上訴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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