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7,中簡,1092,2008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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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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